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好消息,该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明确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其中,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分别调整为4560元和275元。
《通知》指出,自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当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在汇缴2018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数调整,原则上在7月份完成。对于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7月份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该中心政策计划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60元,下限为27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在缴存比例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此外,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至24%范围内确定。那么,这类人群该如何确定2018年度的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呢?该负责人介绍,这类缴存人可以选择以下任一种方法进行确定:能够提供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以按其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还可以按不超过2017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100元)确定月缴存额。
该负责人强调,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的单位,将作为失信单位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为了确保各缴存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缴存比例较低的单位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