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变化
发布时间:2018-07-03 08:28 信息来源:连网 阅读次数: 字号:【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7月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还明确了离职公积金使用、公积金异地转移以及禁用公积金炒房投机等相关事宜。

为切实帮助患病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负担,该《通知》对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在明确重大疾病涉及家庭成员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基础上,将重大疾病范围调整为包括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在内的27种列名病种,提取时间为每年一次。同时取消当年度负担医疗总费用超过5万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规定。

对于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规定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待职工在本市再就业后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不在本市就业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若销户提取后在本市再就业的,需将销户提取的金额退回至公积金专户。

在公积金异地转移方面,《通知》指出,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地接续;缴存职工账户在本市封存半年以上的,可将本地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至异地接续。“对异地转移业务分别设置半年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控虚构劳动关系以及利用地域间政策差异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影响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退休、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销户提取情形,《通知》明确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封存的账户不能办理销户提取。此举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单位与职工中止劳动工资关系后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应缴月份,从而避免由于单位滞后缴存造成职工账户销户后还有余额的情况,又能确保职工以退休、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等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真实性,账户封存管理能够有效规避政策性风险和操作性风险。

此外,《通知》还强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防止骗提骗贷。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赠与、继承、互换和互购住房的,同样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对购、建房和住房贷款结清提取时间进行了延长,明确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住房贷款结清时间在一年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7月1日(含)以后受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按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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